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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律師事務所查詢【580就是要贏】偷窺案件

偷窺,在一些重視隱私人士的心目中,可能是件天大地大最值不得原諒的一種惡行!可是在我國刑法上,卻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行為,這話怎說呢?
刑法分則第二十八章的妨害祕密罪章中,原來沒有處罰偷窺他人隱私部位的法條,後來因為偷窺歪風愈來愈盛,手法也愈來愈新奇,不像那位小男童一樣,彎腰低頭用一雙大眼睛來偷瞄,而是借助各種工具或先進的儀器設備來達到一探祕境的願望,讓人難以防範,而且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,輿論一再呼籲政府應予重視,並修法遏止,立法院為順應民情才著手修法。增訂法條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  總統公布施行,新法條是在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後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,內容是這樣的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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